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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法官温情调解暖人心 多年抚养纠纷终破冰

近日,安丘法院景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但因女儿与父亲一起生活存在诸多不便,后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期间,张某曾要求王某支付孩子学费和生活费,王某均拒绝。现女儿即将面临中考,各方面花费越来越高,仅靠张某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生活,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要求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奇凡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久争不下,情绪十分激动。张某认为自己供养女儿不易,王某作为父亲,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说起来全是怨气;王某则认为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自己的关系逐渐疏远,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愿支付抚养费。

陈奇凡一方面从法理上向王某释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学习、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让王某认识到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向张某陈述了王某的困难,希望张某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

在陈奇凡耐心疏导下,王某逐渐认识到其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也体谅到王某的不易,同意降低部分抚养费。最终双方打开心结,约定变更抚养关系,女儿由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事后,为感谢陈奇凡法官的倾情调解,王某将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



法官寄语


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用心关注、真情付出。在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时,既要做好法律释明,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减少离婚及抚养费争议对孩子的情感伤害,通过调解化解抚养费纠纷,更有利于维系亲情,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源:安丘法院
编辑:蒋梦晗
审核: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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